从孕11周开始孕妇按产科医生建议,在适宜孕周进行相应超声检查,包括产前超声检查和超声产前筛查。
1.产前超声检查
(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4〕93号)开展产前超声检查。
(2)服务内容:早孕期评估妊娠囊、绒毛膜性、卵黄囊、头臀长、胎心及子宫附件;中晚孕期评估胎儿数目、胎位、胎心率、生长参数测量、胎盘及羊水情况。
2.超声产前筛查
(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 2025〕6号)开展超声产前筛查。
(2)服务内容:妊娠早期(孕11~13+6周)对胎儿颈项透明层(NT)厚度等指标测量和观察、妊娠中期(孕20~24+6周)针对常见严重结构畸形疾病对胎儿进行相应切面的系统筛查。
(3)超声产前筛查发现可疑胎儿异常者建议行产前诊断进一步检查。
3.局限性
超声技术准确性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超声筛查的孕周、胎儿体位、羊水量、孕妇腹壁厚度等因素导致胎儿观察部位不能清楚显像。
(2)胎儿器官逐步发育变化,有些胎儿畸形在妊娠中、晚期及出生后才形成或表现出来,导致在妊娠后期或出生后才发现异常。
(3)超声波本身物理特性存在伪像影响筛查结果。
鉴于以上情况,超声产前筛查不能检出所有胎儿畸形。如胎儿耳及耳道、鼻、手足指/趾、微小唇裂、不典型面裂、单纯腭裂、较小的室间隔缺损、胆道异常等畸形,均存在漏检的可能性。
4.孕妇要科学认识超声产前筛查的效果和局限性,不盲目轻信夸大超声产前筛查技术效果的宣传。
5.超声产前筛查发现可疑胎儿异常者应到产前诊断机构进行超声产前诊断,超声产前诊断主要针对胎儿可疑异常部位进行诊断。
6.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器开展"胎儿摄影”等非医学需要的超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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